滴滴在空姐被害案中有责任吗
声明:这是一位有过滴滴顺风车司机经验的职业律师从法律角度理性探讨关于2018年5月6日凌晨郑州市航空港区空姐李某珠搭乘网约车(滴滴顺风车)受害案的文章,作者试图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分析滴滴打车在本案中的责任。在此,欢迎各路网友就本文内容,进行理性探讨,杜绝无礼谩骂。
2018年5月6日发生在郑州的空姐网约滴滴受害案,很多人在同情死者的同时,将怒火从凶手杀人犯烧向了滴滴,网友们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上纷纷指责和抵制滴滴,一时间滴滴似乎成为了杀人犯的“帮凶”。网友们有血有肉的正义感爆棚,确实令人感动。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理清滴滴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滴滴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显得非常必要。
一、滴滴是居间商,为车主司机(特别注意:此处是“车主司机”)与在滴滴平台有实名注册的乘客之间提供居间服务。
我们都知道,车主要想成为滴滴司机,必须在滴滴平台注册账户,并且经过滴滴多重实名认证(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认证),且需要符合相应驾龄(甚至须要具备网约车司机资格)等条件,经滴滴平台审核通过后,才能成为滴滴司机。
车主成为滴滴司机后,可以在滴滴平台主动发起打车订单,由在滴滴平台有注册的乘客接应,也可以被动接应在滴滴平台有实名注册的乘客发起的打车订单。
在这个过程中,滴滴为车主司机与在滴滴平台有实名注册的乘客提供桥梁,促成两者之间的运输服务合同。滴滴是居间商,得到佣金,车主司机和在滴滴平台有实名注册的乘客之间是运输服务关系,车主获得服务费。
二、滴滴平台采取实名注册制,即无论是车主司机还是乘客,都得实名注册,才能使用滴滴的居间服务。实名注册制,实质上是确立了一个显明的契约,该契约即:契约主体为滴滴、在滴滴平台实名注册的车主司机和乘客,滴滴只为有实名注册的车主司机与有实名注册的乘客提供居间服务。(为方便表述,该契约命名为“实名制契约”),该契约内容正是实名注册制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1)驾车司机与车主司机不一致、(2)实际乘客与有实名注册的乘客不一致、(3)通过滴滴打车单独托运物品的情形(即乘客不上车,只托运物品)、(4)或有(或同时兼有)前述3种情况。
出现以上几种情况,并不是滴滴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或过错,而是作为契约方的车主司机、有实名注册的乘客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实名制契约”,单方面变更契约内容。(从滴滴平台支付规则看,通过滴滴平台促成的打车订单,也必须通过平台实名支付,任意取消订单或者绕过平台支付,会降低取消一方的信用值以及派单数量等惩罚措施,不可否认,这是滴滴保证能收取佣金的必要措施,但是客观上起到了督促车主司机与有实名注册的乘客应遵守“实名制契约”的作用。)
当然,出现以上几种情况,还有一种可能是,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介入,阻碍或者破坏“实名制契约”,比如前述提到的“郑州空姐网约滴滴受害案”。如此,性质显然恶化成治安行政问题或者刑事犯罪,应当由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调整。
三、滴滴在空姐受害案中有法律责任吗?
根据前文分析,具体到空姐受害案中,在民事上,不论实际司机(若为凶手的话)是否与车主司机为同一人,滴滴并不存在居间服务方面的瑕疵或者过错,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那么,在空姐受害案的刑事方面,滴滴有法律责任吗?显然,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滴滴显然不可能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共犯。
四、科普几点常识。
1、刑事命案,可以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因为有犯罪分子存在,作案人可能是谋杀,也可能是临时起意;
2、滴滴打车是在人类社会中运行,滴滴打车不是在真空中;
3、滴滴只是提供民事居间服务,其跟你与我一样,不具备超自然力量,没有能力预测未来,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无法识别杀人犯;
4、滴滴的实名注册制,为警方提供了重要的查案线索,如果不是用滴滴打车被害,也许侦查案件线索更难;
5、凶手若利用滴滴打车系统联系到受害人,并实施犯罪引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之死与滴滴没有因果关系;
6、谁触犯刑法,谁承担刑事责任。
五、生命诚可贵,且行且珍惜。芳华已去,生者默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