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离柜概不负责”原则的适用
在@青岛同城会10月18日的微博上看到一则新闻,挺有意思。内容如下:
【银行多给一千六 储户拒退钱称遵守“离柜概不负责”】浙江慈溪秦小姐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对此秦小姐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
很多网友纷纷评论,认为秦小姐不需要退还1600元给银行,理由是,要是银行少给了秦小姐1600元,银行不承认,秦小姐如何证明不当得利呢?争议金额更大的情况下,怎么办?
本案以及网友评论的焦点,在于如何适用银行柜台“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因此,如何解释“离柜概不负责”原则,直接决定本案判决走向。
对此,本律师的观点如下:
首先,“离柜概不负责”原则,是银行针对柜台现金业务的特殊性,立定的一条操作原则,该原则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纠纷,提示柜台客户审慎清点账目和货币的数量、真假等,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只是银行立定的操作原则,目的是提示柜台客户充分注意,该原则不是司法原则(规则),因此,法院断案不可能按照“离柜概不负责”直接下判,而是根据法律原理、原则、规定,公平、公正处理。
再次,“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一方的主张的情况下适用。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如果银行主张多给了秦小姐1600元,那么,银行需要举证证明,如果举证不了,意味着秦小姐不需要负责退还。同样,秦小姐应该清点无误后再离开柜台,如果银行少给了1600元,秦小姐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少给,银行没有补给义务。
最后,“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只是当面办理现金义务的操作原则,在司法上不等于真正意义的“不负责”,到底要不要“负责”,在于双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旦发生纠纷,最后处理都会归结于证据。鉴于银行客户举证相对困难,所以银行提示“离柜概不负责”,因此,在办理柜台现金业务时,还是谨慎为妙。
